標準交易條款
除非另行約定,否者本標準交易條款為買賣雙方處理交易關系的根本依據,買方在知悉并接受本條款的情況下訂單予賣方,買方的訂單及其他任何文件的效力皆受本標準交易條款的約束。
價格與交貨。 以賣方出具給買方的發票上的價格為交易的最終價格。實際的交貨日期與數量由買賣雙方協商后確定,買方訂單上的交貨日期及數量僅作參考之用。
付款方式。除非另行約定,否則賣方的發貨都在收到買方的付款后發生,賣方保留向買方收取定金的權利。在另行約定條件之下,買方發生貨款逾期時,賣方有權按照月息1.0%向買方收取預期貨款的利息。、
債權的轉讓。賣方在知會買方的情況下,可將對買方的債權轉讓與第三方。
貨物所有權及風險。除非另行約定,否則貨物的所有風險在賣方發貨后即轉移至買方。買方知曉并同意賣方反饋的交貨日期僅是估計的日期并可能被修改。賣方將盡量按照雙方商定的日期向買方發貨,但不對可能的未按照商定的日期發貨的行為承擔責任。
檢驗。買方收到貨后,將按賣方提供的檢驗標準在5天內完成驗收,逾期未完成驗收則被視為已完成驗收。買方在驗收時如發現貨物存在任何的質量問題(瑕疵品),應在檢驗并發現問題之日起5日內通知賣方,如逾期未能通知賣方則視為買方放棄對該瑕疵品的申訴。
產品責任限制。賣方承諾提供買方符合賣方制定的規格的產品。對于雙方認定的瑕疵品,賣方將予以退貨,換貨,修理或貨款折扣處理,但不承擔除此之外的義務;于任何情況下,由瑕疵品所引發之賣方全部責任以買方支付給賣方的該瑕疵品的總貨款為上限。任何產品的退回或更換須依照賣方制定的流程并得到賣方書面批準。賣方對于由以下原因所導致的瑕疵品不負有任何責任:
損失及賠償責任免除。 賣方對于任何因雙方的交易所導致的買方的損失或賠償皆不負有責任,不論這樣的損失或賠償是否是由產品責任,侵權行為,契約等所引起的。
出口合規。賣方所生產并銷售的產品,技術及軟件皆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規范,買方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規范。
本標準條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制定,任何因本交易關系引發的法律紛爭將由上海市人民法院管轄。